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2005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