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2005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