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单位指定评价机构,推销环保产品,引荐环保设计、环保设施运营单位,参与有偿中介活动;
不得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不得参加一切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有关的、或由公款支付的宴请;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收取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物品,或以权谋私搞交易;
不得参与用公款支付的一切娱乐消费活动,严禁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不得在接待来访或电话咨询中出现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态度;
不得有越权、渎职、徇私舞弊,或违反办事公平、公正、公开要求的行为;
不得进行其他妨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