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