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年)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