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 113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113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有实验室的学校(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除外) 其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