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信用管理对象受到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相关违法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