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
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
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
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
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
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
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或者同时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