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过程中,应当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质量检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