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