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