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