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并且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补偿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延续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