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Ⅰ、Ⅱ、Ⅲ、Ⅳ级保护林地,是指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林地。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林地,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