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四、

四、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