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二、

二、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构收回其注册证书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作废;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