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五、

五、 删除第二十二条中的“或者授权的管理机构”、“没收违章用电设备”;明确“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