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二、

二、 将第十条修改为:“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应当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