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六、

六、 第二十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