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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3. 七、 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时,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 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时,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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