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四、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四、 四、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