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十、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十、 十、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九、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