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