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