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

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