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