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