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