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