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