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 第六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