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 第四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