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被引用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