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