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