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附: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