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