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