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

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

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

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