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引用法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