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