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