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