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