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二十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