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三十一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