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