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