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通过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或者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办理的;

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

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