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